邵阳日报讯(记者 艾哲 通讯员 彭颖萃 实习生 李乐涵)股东提出退股要求,并与公司签订了收购协议,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原因何在?近日,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纠纷案件,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孟某曾与姚某等9人共同签订《邵阳小太阳公司股东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成立小太阳公司。孟某以现金出资,持有10%的股权。该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完成工商登记。2023年7月29日,孟某(甲方)与小太阳公司(乙方)签订《股东退股协议》,约定孟某因个人原因申请退股,乙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退还股金40万元;孟某自此不再享有股东权益,也不再承担公司债务与经济利益;退股金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孟某账户,逾期则按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该协议由小太阳公司加盖公章,并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
然而付款期限届满后,虽经孟某多次催促,小太阳公司仍未支付退股金。2024年12月19日,孟某向公司出具领据,确认收到股本金5万元。2024年7月10日,小太阳公司办理减资登记,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减至400万元,孟某仍登记为股东。直至2025年1月22日,公司完成股东变更登记,孟某不再列为股东,其原持有股份实际转至姚某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焦点在于2023年7月29日签订的《股东退股协议》是否有效。该协议系基于孟某个人原因提出退股,并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可回购股权的法定例外情形,因此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孟某依据该无效协议要求小太阳公司支付退股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