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6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2025年5月8日,邵阳市妇联开展“利剑护蕾 守护成长”女子护蕾宣讲进校园示范宣讲活动。

为庆祝第116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和第5个“女法官国际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市中院与市妇联选取6件典型案例与广大读者分享。案例涵盖妇女人身、财产及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旨在发挥司法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妇女法治意识,营造尊重与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并为同类纠纷化解提供指引。

案例一:郭某与林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郭某(女)与林某(男)婚后常因琐事争吵,林某多次殴打郭某。2024年4月,郭某提起离婚诉讼后暂住朋友家。林某收到法院传票后,于凌晨2时闯入郭某朋友家中对其进行殴打,致其椎体骨折和多处挫伤。公安机关当日对林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为防止林某再次施暴,郭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鉴于林某存在明显的暴力倾向,且其行为已对郭某的人身安全构成现实威胁,法院遂于24小时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禁止被申请人林某对申请人郭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同时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次日,法院又协同妇联对林某进行说服教育,督促林某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将保护令送达妇联、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共同监督执行。该保护令的及时签发,有效阻断了暴力风险的延续。

典型意义:本案彰显司法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法院与妇联、公安快速反应,为受害者筑起法律屏障。同时,通过与妇联、公安、社区等多部门联动,形成反家暴合力,有效解决家暴行为的隐蔽性与封闭性问题,切实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案例二:林某与黄某扶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林某(女)与黄某(男)系夫妻,婚后林某确诊淋巴癌,赴外地治疗,产生高额医疗费。林某患病后无收入来源,黄某支付40500元后便不再承担费用,也未进行照料。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5万余元,并每月支付扶养费2000元及医疗费20000元直至康复。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林某患病期间,黄某未履行陪伴、照料的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费用。法院核定后,判决黄某承担医疗费90000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尚需支付49500元),并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及黄某经济状况,酌定其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直至林某康复。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夫妻扶养义务的内涵不仅包括经济供养,也包含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并对消极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同时,案件处理兼顾法律原则与家庭伦理,引导当事人正视婚姻中的责任与义务,倡导夫妻之间相互扶持、共担责任的良好家风,对维护妇女权益具有示范作用。

案例三:谢某与梁甲、梁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谢某(女)与离异后的梁某(男)自2012年起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生育子女。同居期间,相互之间存在经济往来,有共同生活支出,共同劳务收入多由梁某收取。2018年,二人在梁某原有的两层房屋上加建了一层半。2024年,梁某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儿子梁甲、女儿梁乙。梁某去世时遗有银行账户存款28万余元,该款项已由梁甲、梁乙继承并支取完毕。谢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支付其家务补偿、分割同居期间存款及加建房屋份额。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与梁某双方同居十余年,共同劳动,财产混同。加建房屋亦有谢某贡献。梁甲、梁乙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侵占了谢某应得的财产份额。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收入状况及财产贡献大小,法院酌定梁甲、梁乙补偿谢某1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针对农村地区存在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现象,在无共同子女的情况下,女方在男方去世后易与男方子女产生财产纠纷,且因无婚姻关系、无法定继承权,权益易受侵害。法院并未因未登记而否定女方在同居期间的劳动付出和财产贡献,依法保护了其财产权益,对处理类似纠纷提供有益参考。

案例四:卿某与宁某监护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卿某(女)与宁某(男)婚后于2023年9月生下女儿。2024年,双方因矛盾分居,女儿随宁某及其父母生活。卿某在探望时受阻,无法与女儿长时间相处。卿某遂起诉,要求宁某及其父母停止侵害其监护权,由其在分居期间抚养女儿,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参照离婚后子女抚养规定确定暂时抚养事宜。卿某作为母亲,具有监护权,其女儿未满两周岁,且卿某无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遂判决女儿暂时由卿某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夫妻分居期间探望权和监护权的行使规则。判决强调,任何一方不得以阻碍探望等方式侵害对方的监护权。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参照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快速确定分居期间的临时抚养安排,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案例五:邓甲与罗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罗某(女)与邓某(男)婚后未生育子女。邓甲系邓某与前妻婚生子。2019年以来,邓某因患重疾常年住院治疗,主要由罗某照顾、护理和陪伴。后罗某辞去工作,专职照顾邓某。邓某因病去世后,罗某被其所在社区及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邓甲在邓某生病期间在外工作,直接照顾邓某时间较少,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邓甲起诉要求分割邓某的遗产。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与邓某长期共同生活,对邓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现存在就业困难、收入较少且不稳定等情况。邓甲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但尽赡养义务较少,故罗某可多分得遗产。综合考虑案情,酌定邓甲、罗某分别按照35%、65%的比例继承遗产。

典型意义:当妇女在家庭婚姻关系中承担较多事务,甚至成为一名“全职太太”时,在家庭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对家庭的付出,进行适当比例倾斜。尤其在重组家庭中,要充分考虑其在维系家庭关系、日常生活中的身心付出,避免妇女因家庭原因引起经济能力上的缺失而成为潜在“弱势群体”。

案例六:何某与唐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何某(女)与唐某(男)于2021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小孩由唐某抚养并负担全部抚养费。2023年,小孩随唐某迁居新疆。何某主张,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其探望孩子,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及孩子身心健康,请求法院确认其探望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有权行使探望权。综合考虑小孩的年龄、生活习惯、学习情况、与父母双方的感情等因素,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确定何某每年暑假期间接走小孩共同生活十天为宜,唐某应予配合和协助。何某可待双方关系更为缓和、亲子关系更为融洽后,就探望方式及时间另行协商。

典型意义: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负有协助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阻挠。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探望方式和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学习情况、与父母双方的感情等因素,确保孩子身心健康。

(记者 伍洁 通讯员 王品整理)